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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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 3、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4、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5、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劝阻,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如下: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受害妇女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要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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