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修正要点是:①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②增加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行为为犯罪,并在措辞上更为严谨,也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即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将徇私舞弊作为不再作为其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对徇私舞弊造成上述情形,从重处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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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对公司的严重不负责或滥用职权,而且国有公司或者企业的主管人员,对市场需求,不听取各方意见独断独行,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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