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先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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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般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不被涵盖在内。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 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个别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当事人不可以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法院对离婚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先就对方不履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之后会被人民法院依职权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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