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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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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