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奖励产假政策已经废止,改为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现行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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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剩下的83天是产后的休假时间。对于剖腹产职工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增加一个婴儿就增加15天的假期。而且并不是生产的女职工才享受产假福利,流产的女职工也享受,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已经取消了,最新婚假时间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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