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今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该条作了如下解释:“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此,要认定为工伤,除了是在上下班途中外,还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交通事故”,即你必须是骑车(自行车或电动车),否则,你也是走路的话就构不成交通事故;二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由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你是非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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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当先将劳动者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申请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受伤的不算工伤;如果是由于发生了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导致劳动者受伤的,则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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