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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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待遇,在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在停工留薪期间,建议工伤职工谨慎离职,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离职后出现旧伤复发,或者因康复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等情况时,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
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退休后工伤复发,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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