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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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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