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31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故就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问题了,因为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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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的一些具体解释,比如对民事诉讼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扩充性解释、专利纠纷案的管辖机构、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相关规定和在证据环节中的对当事人和证据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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