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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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1、前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后者是过失; 2、故意伤害致死是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致死没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暴力伤害、使人染病等。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具有伤害行为,一般是违反操作规程、交通法规等。 二、罪过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伤害故意,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致人死亡是其结果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伤害故意。 三、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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