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例提到女方患有精神类疾病,那双方显然显然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的离婚,因为精神病人属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独立甄别事物的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其次,没有任何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那么该案例的男方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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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久治不愈,才可离婚,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在实际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后,给双方婚姻造成客观上的障碍,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功能丧失,如不允许另一方离婚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后,另一方在对其生活有所安排后完全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压力,也不会背负不忠不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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