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1)私人出租屋或承租房屋的国内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港澳同胞需提供本人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通行证,境外人士需提供本人护照。 (2)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需交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3)当事人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按实填写《出租屋租赁及税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备注:A、如果房屋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B、如属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C、转租房屋应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4、房屋产权权属证明(至少要有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以上1、2、3、4项为必备要件。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服务管理站或镇(街)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无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房产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二)初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交村(居)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年每套80元。 (三)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服务管理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街)服务管理中心办结领取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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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弄丢了可以复印一份再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没有留存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签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丢失,可以要求对方重新签订。但因对方不承认租赁关系,拒绝补办,影响原合同履行的,丢失一方需要证明已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能证明存在书面租赁合同或者履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在给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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