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张忠保来源:日期:2012年0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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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下列标准作出规定: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一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一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一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一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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