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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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有: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售新建房屋时,向购房人承诺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制定“质量保证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证商品房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住宅质量保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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