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受贿罪情节的认定,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检察院说了算,而是法律或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说了算!必须经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来最终认定。 二、刑法关于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其他的情节有: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受贿又枉法;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其中就包含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审查,并以此为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再据此作出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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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受贿罪的条件有: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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