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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具体如下:1、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由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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