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双方都死亡,一方可以向对方车的保险公司要求交强险,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例如:死亡赔偿金为15万,交强险赔付11万,余款按照责任比例双方分担。 另一方同样向对方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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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负同等责任的,肇事者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认定的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 我国现在说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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