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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等。破坏的必须是在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如果破坏的是仓库中尚未投人使用或者已经废弃不用的设备,则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残害耕畜的,构成本罪;残害肉用畜的,一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他方法,是指这两种方法之外的足以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使已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无效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制造停电事故;偷改设计图纸,导致质量事故;毁坏种子或者禾苗;堵塞销售渠道;以极低的价格贱卖公司产品、股票、债券等。以特定的危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等论处。以破坏特定对象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论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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