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实务来看,各国都在维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他人(第三者)性原则,强化保有人和驾驶人责任的同时,对投保方及失去对车辆实际控制的驾驶人所生伤害、死亡等人身损害,给予必要救济。被保险人、保有人和驾驶人等成为受害人时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要视其对机动车的控制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是一个实务中司法认定的过程,法院要解决的不是“谁是”,而是“谁、在什么情况下是”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都为第三者(他人性)的修正留有余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可以依据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它首先是一个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得排除民事法律的适用。法官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救济的需要,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违背国家民事法律的行政法规,法官有权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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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等一切由于交通事故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的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指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第三者责任的赔偿有限额。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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