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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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程序有:1、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管辖权,审查随案移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做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使用;3、审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4、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5、审查后,承办人应当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审查。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也就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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