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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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等内容,其中服务事项还应载明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治安管理、公用设施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多种生活服务等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以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应该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的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所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付单一的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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