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的通过起诉方式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受理后的法定程序如下: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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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自愿协商变更抚养权的,那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即可,不需要到法院或者民政局甚至公证处办其他手续,只要双方签字,不生效。另一种情况就是协商不成的,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这时候必须提供对方对孩子有家暴虐待的事实证据,或者是因为对方出现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孩子,这些情况才是法定变更抚养权的硬性条件。如果仅以自己认为的对方照顾不周,或者认为对方再婚了,将来继父或者继母对孩子可能会不好,从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这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现实当中,如果孩子满8周岁了,孩子表示愿意变更抚养关系,而主张权利一方有条件抚养孩子,这种条件下,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机会才会很大。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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