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rn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rn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rn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rn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rn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rn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rn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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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延长刑事拘留1-4日。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拘留的办案机关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可以延长刑事拘留1-4日;2、延长刑事拘留30日。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至30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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