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有相应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得到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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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实际情况来定。1、单位不续签的,要作出经济补偿。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续签的,要支付劳动2个月工资;2、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不续签的,不用补偿。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可要求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合同期满时,比如劳动者想续订而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接受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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