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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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因游乐园的过错造成损害,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游乐园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游玩者违反秩序、违反娱乐设施的操作等等而产生的损害,则游乐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游乐园游玩造成儿童受伤的,如果是游乐园没有尽安全保障责任的,由游乐园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家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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