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一、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二、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四、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五、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六、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八、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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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是: 1.联系前用人单位的人事,要求对参保人做出社保减员申报操作; 2.准备资料,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去转出地的社保中心办理转出业务; 3.接收地办理转入手续,社保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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