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社保费。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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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属于违反行为,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或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如果未签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赔偿12个月的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的情形,是没有赔偿的,但是劳动者因为没有交社保的情形辞职的,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其劳动者相应的补偿的。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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