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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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按协议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则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分割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2、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法院在分配财产时理应予以采纳。 3、双方还可以通过法院平台就双方财产纠纷进行调解,财产问题达成合意后即可让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有效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介入,帮忙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对于分割财产,一般会根据平等原则,夫妻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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