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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股份方式合并的情形是怎样的?

2020-04-20 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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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1 回复

专业分析:

当被兼并企业存在的遗漏债务没有清算以前,出资人或者股东变相收回投资,是不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的。此种情形下,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遗漏债务的清偿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由于被兼并企业的责任财产是转移给被兼并方,因此,同上述“零价格”合并方式一样遗漏债务的第一责任人仍然是兼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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