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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保险投资的限制

2022-05-16 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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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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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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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是有限制的,限制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里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综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公司(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投资企业时;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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