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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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共同所有。共同财产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数额较小,应当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金额较大,夫妻一方擅自处罚,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处罚,善意取得并支付不合理价款,处罚有效不得申请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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