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受理案件并依法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则可能不会被依法受理,二回驳回起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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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不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等。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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