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同时,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但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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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孩子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这样写:1、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2、男女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3、双方必须对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安排,确定两个孩子由谁抚养;4、双方还应当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确定各自偿还的数额;5、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两个孩子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这样写:1、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3、双方必须对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妥当的安排,包括抚养权归谁,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和探望权的行使;4、双方还必须对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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