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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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父母没有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子女;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差40岁的限制;被收养人可以是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收养人不得无子女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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