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选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然后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个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分为两种类别: 一是在职职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这类情况需要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及起止时间,以及未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 凭此证可以作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待在户口所在地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将失业保险费年限与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是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这类情况需要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以及应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移至户口所在地,由户口所在地发放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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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是没有区别的,两者说的是同一个地方。户籍所在地是比较官方的说法,平常人们把自己户口在的地方叫户口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所以既可以说是户籍所在地,也可以说是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或者说户籍所在地都是以户口簿上的地址为依据,不是自己现在居住的地方,现在居住地地方叫通讯地址。
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是不一样的,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指父母出生时的户籍所在地,通常是家庭户口本上的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指出生地和居住地没有改变,户口所在地未变更的,应与户口所在地相同。但因就业、搬迁、升学等事项,居民不在原出生地居住时,将形成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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