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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止经营了,员工的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2019-05-09 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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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震律师

2019-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后入职公司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公司的部分,公司应当根据劳动部1994年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王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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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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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是基本的计算标准,而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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