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了即违反了治安处罚法,执行程序中有告知家属的义务,同时,家属可以向拘留所提出探视请求。最好向办案的公安机关申请介绍信并持本人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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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与家人联系,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但是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批准后则可以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原则上通话费用需要自理,一般被拘留人打电话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如果被拘留人的家人要会见被拘留人的,则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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