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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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二、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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