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应当注意: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3)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一方改变主意,不接受或不交付保管物,因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4)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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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订立合同时候要注意的问题: 1、担保问题,合同是否存在保证、抵押、定金等担保; 2、预付款问题;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问题; 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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