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户口手续: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市(县)内户口迁移。(1)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房产证、租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的,凭结婚、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 四、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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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户口需要什么手续: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审查证件。 2、情况调查。 3、测量尺寸。 4、填写报表。 5、上报审批。 6、发证。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一般情况下,户口本上面的信息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但如果户口本上原户主死亡或者户口已经迁出等情况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信息,但必须达到相关条件才可变更。具体条件如下:条件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原户主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变更。变更程序:直系亲属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然后拿着死亡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的死亡或者法院判决的失踪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一般当天就可以办理结束。条件 二、原户主的户口已迁出:原户主的户口迁到外地或其他家去了。变更程序:户口内所在成员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然后拿着原户主迁出的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一般当天就可以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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