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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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按以下标准赔偿:医疗费用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残疾情况确定;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确定;护理费,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聘用护理的,按照当地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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