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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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包括:合法医疗机构及合法的医务人员。该事故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这项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惯例。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存在主观过错。患者有人身伤害的后果,即“死亡、致残、器官功能不全所致”,小于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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