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情形: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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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一方面,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 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3)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以下情况下适用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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