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原则是少生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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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 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程序: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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