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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登记留置权的实现

2023-02-05 1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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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5 回复

专业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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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留置权是优先于抵押权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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