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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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超过期限拘留后不予追责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不予追责的;再审后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致人伤害、死亡的。
刑事赔偿可以分为两类: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含: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般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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