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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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父母离异之后,孩子会判定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就需要给付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但也存在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四种: 1.双方商议好了,达成一致。 2.给付方长期处于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个人都丧失了经济来源,经核实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给付的,而抚养方又能够负担的起的,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 3.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或者劳教的,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暂时可以不给,但是一旦有了经济能力还是要按照判决给付的。 4.抚养方再婚的,继父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方可以相对减少给付抚养飞,甚至不给。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抚养的,则抚养费不能减少。
以下情况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1、男女双方离异后,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2、男女双方离异后,未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3、其他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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