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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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指的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出现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在限制的额度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车辆所有人必须进行投保,并且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其的承保,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制额度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且交强险的赔偿限制额度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的,并非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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