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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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双方协商讨论达成意向后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包括主体双方、详细内容、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审查修改后签字盖章,同时注意补充协议的使用。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标的,有确定的、可履行的标的,以确定合同的目的;3、合同标的的数量,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货款价额;4、违约责任等,防止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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