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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人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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